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风险调节 第四十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应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风险调节机制,并明确风险调节的启动条件与实现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的定义、范围和具体分摊比例,并在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予以载明。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一般包括: 第四十二条 在大病保险业务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合作协议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 第四十三条 根据清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存在超额结余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范的财务处理方式将需要返还的超额结余资金返还基本医保基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的,大病保险合作期满后,若风险调节基金结余为正,结余部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返还基本医保基金账户;若结余为负,应按照协…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