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的定义、范围和具体分摊比例,并在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予以载明。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一般包括:
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含倾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大病保险合规药品诊疗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和运营成本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为政策性亏损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