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清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清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和地市级机构应在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结束后3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项目的清算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