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清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清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按照大病保险合作期、协议期的累计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整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