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上级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效;

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