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上级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效;
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