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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

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影响业务稳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