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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有符合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