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