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