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偿付能力额度 第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偿付能力额度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