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