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