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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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