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