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