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重大投资损失;
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