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