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