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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基础资产是指风险清晰、信息完备、可以直接计量最低资本的境内和境外资产。基础资产通常包括: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含可转债、可交换债;

股权投资,包括上市普通股票、优先股、未上市股权和存托凭证,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特殊目的载体SPV除外;

以物权方式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期货、远期、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

对企业或个人的债权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基础资产最低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