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九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九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九节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第一百二十条 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一次监管评估,确定保险集团的控制风险。银保监会根据保险集团风险状况以及监管需要,确定每年现场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对象为保险集团本级和保险成员公司,并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评估结果。保险集团本级与保险成员公司评估结果的权重分别为40%和60%,保险成…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成员公司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进行评估,保险集团本级评估标准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询问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采用百分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集团评估结果不高于70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S和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束后,银保监会向保险集团通报评估结果和相关问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评估结果,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