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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对象为保险集团本级和保险成员公司,并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评估结果。保险集团本级与保险成员公司评估结果的权重分别为40%和60%,保险成员公司超过一家的保险集团,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保险成员公司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