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一次监管评估,确定保险集团的控制风险。银保监会根据保险集团风险状况以及监管需要,确定每年现场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
保险集团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的评估分数进行监管调整,必要时可开展临时评估。
保险集团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的评估分数进行监管调整,必要时可开展临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