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一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