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建立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其他有关职责。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建立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