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分类监管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 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六类: 第九条 银保监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第十条 战略风险是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公司战略与市场环境、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战略风险: 第十二条 声誉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考虑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关联度较强的特点,统筹评估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引发声誉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通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 第十七条 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银保监会结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相关指标,得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