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每季度结束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特定类别公司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和银保监局应当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分类监管指标有关信息和数据。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预设的统一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各项… 第三十条 对于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根据掌握的日常监管信息,认为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得分没有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可以调整评级结果。银保监会根据保… 第三十一条 对于银保监局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属地监管局根据掌握的日常监管信息,认为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得分没有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可以调整评级结果。属地监管局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