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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每季度结束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特定类别公司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