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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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