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撤销省级分公司;
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