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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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