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