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变额年金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投资管理团队和过往投资业绩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