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3.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新设保险公司申请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型保险业务、万能型保险业务的,应当提供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