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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社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违规经营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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