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