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人民币2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
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
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