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