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资本金或出资额;
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业务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信息系统;
管理和内部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资本金或出资额;
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业务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信息系统;
管理和内部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