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