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