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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