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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