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

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