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