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 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