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