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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对委托投资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当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以及按照要求… 第三十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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