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当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以及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和移交有关材料的义务,如上述人员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报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