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