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